山东法制传媒讯:今年以来,牟平区法院认真落实全市法院院长会议关于扎实做好司法改革准备工作的部署安排,将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作为加强法院管理、提升案件质效和促进队伍建设的有效抓手,探索建立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权责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取得初步成效。今年上半年,该院审执结案件1979件,同比上升35.1%;旧存案件1075件,同比下降10.6%,案件改发率1.7%,同比下降1.1个百分点。
一、主要改革举措
1、坚持先行一步,及时启动审判权运行改革。案件审判质效不高、收结案不均衡等问题是长期制约牟平法院自身发展的突出问题。该院党组经深入调研认为,权力配置不合理,分工不清、权责不明是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针对这一情况,该院明确提出“把推进改革作为解决问题的内在驱动,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带动整体工作提升”的工作思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等不靠,从改理念、改状态、改精神,积极探索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做法。该院专门成立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先后多次赴广东、上海、江苏等地法院学习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明确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设定审判权运行模式。本着“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原则,在该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庭选任11名主审法官(含庭长、副庭长8名,其他法官3名),赋予主审法官独立审判、自行签发文书等6项权力,由法官自行承担案件质量责任,运行一季度,主审法官人均结案同比增长56.3%。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自今年3月份,该院开始探索人员分类改革,将审判人员划分为主审法官、普通法官、法官助理三类,分别赋予不同职权。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双轨制”审判权运行模式,即在执行局和4处人民法庭实行团队运行模式,1名主审法官配备2名法官助理,由主审法官对团队承办案件负总责;在院机关审判业务庭组建相对固定合议庭,原则上以主审法官、普通法官独任审理或主审法官与普通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3、明确权力清单,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权限。制订《审判职权配置暂行规定》,对院长、专委、庭长的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院长、副院长、专委分别规定了12项职权,对庭长、副庭长规定了13项职权,对于主审法官审理的案件,院庭长没有参加合议庭的,不再进行签发;院庭长在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审判委员会等会议上发表的意见要记入会议记录并装订入卷。同时,转变院领导的管理方式,院长、专委作为当然的主审法官,按照其分管部门及专业擅长编入相应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直接行使审判权加强对案件质量监督。
4、建立过滤机制,压缩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等方面职能,并将讨论案件的范围界定为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建立同类业务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审委会前置程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理解适用分歧及新类型案件,法官可向主审法官联席会议提请讨论,由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会诊”,对经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仍未有效解决且确有必要的案件,再向审判委员会提请讨论,既确保了案件质效,又有效压缩了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
5、落实办案责任,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在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由其负责案件的开庭、调解、决定是否准予撤诉、制作并自行签发裁判文书,对案件裁判依法独立承担责任。在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案件质量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对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讨论意见仅作为裁判参考,仍由合议庭承担责任;对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对裁判文书内容是否符合审判委员会意见以及文书质量负责。强化监督管理,成立由纪检组、审监庭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对上级法院改发案件、信访投诉案件等做到每案必查,增强监督针对性;推进外部监督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定期约谈等制度,广泛听取代表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代表、当事人代表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严格追责。
二、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案件审判质效明显提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改变了以往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主审法官办案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显著提升,形成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今年上半年,该院在审判一线法官减少4名的情况下,审执结案件1979件,同比上升35.1%;旧存案件1075件,同比下降10.6%,案件改发率1.6%,同比下降1.1个百分点。
二是,院庭长亲自办理案件成为常态。自今年3月份起,该院将副院长、专委、庭长编入相应合议庭,重新回归审判一线,审理全院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明确其办案责任,让院庭长通过亲自办理案件来指导审判。今年3-6月份,院庭长主持合议庭审结案件317起,独任审结案件190起,在亲自办案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对年轻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和引领示范效应。
三是,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更加明确。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从以往的宽口径讨论案件向限缩案件范围转变。今年3-6月份,召开主审法官联席会议39次,讨论案件96起,形成统一意见82件,有效减少了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召开审判委员会10次,仅有6次是讨论具体案件,讨论案件14起,占同期结案数0.7%,同比下降73.1%,所讨论案件主要是检察院抗诉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
四是,“审者裁判,判者负责”办案责任制初步确立。坚持权责统一,鼓励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独立承担案件质量责任,去年12月份至今年6月底,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978件,同比上升63.2%。在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实行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制,自去年12月份至今年6月底,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454件,其中393件系主审法官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结。
五是,审判监督制约内外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今年以来,该院组织案卷评查6次,评查案卷1463册,发现问题13个,主要是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方面,现已全部纠正完毕。推进院外评价工作机制,召开座谈会9场次,当面约谈86人次,电话约谈155人次。累计听取代表委员意见62人次,人民陪审员意见157人次,律师意见45人次,当事人意见144人次。发放调查问卷1095份,院外评价满意度达98.6%,有效增强了监督管理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