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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两则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 放宽案件受理条件

浏览: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马学玲)最高人民法院30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出台的两则涉台司法互助司法解释。这两则司法解释在扩大案件管辖连接点、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增加救济途径等方面做出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在总结过去近20年涉台裁判认可等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起草了两个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司法互助司法解释,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孙军工说,1998年以来,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最高法先后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为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但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这四个司法解释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郃中林看来,这两则司法解释主要有七方面的新内容。

  ——扩大案件管辖连接点

  郃中林说,原来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这些法院才有管辖权。后来实践中发现,比如一个台湾居民,本身在大陆没有住所,没有经常居住地,他也不是要求认可执行裁判,他只是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导致可能告诉无门,没有哪个法院该怎么管辖。

  为此,两则司法分别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这样我们基本完全放开了,不管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只要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都可以,不管你在这边有没有,只要对方在这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或者就在财产所在地,这是完全放宽了管辖。”郃中林说。

  ——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

  在受理条件方面,郃中林说,“过去一般除了要提供台湾方面的法律文书,还要提供一个经过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过大陆有关公证协会的认证,法院才给立案。我们这次做了一个比较重大的调整,以后只要拿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原件过来,有申请书,我们就立案。”

  《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七条明确,“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除了免去在两岸之间奔波办公证之苦,郃中林说,这样的变动还可使其及时进入立案程序。

  ——便利当事人

  两则司法解释明确,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