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山东法治传媒!
首页收藏
联系我们
主页
检察
观点
访谈
公安
高层
法院
党建
交通
维权
社会
民生
财经
环保
卫生
教育
新闻
济南
青岛
淄博
烟台
泰安
潍坊
莱芜
聊城
德州
日照
临沂
菏泽
枣庄
滨州
东营
威海
威海
今日特推:
致敬“国旗老人” 传承爱国薪火
搜索:
您的位置
:
主页
>
访谈
> » 正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试用期还是转正之后签订劳动合同?
2024-11-27 14:43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康伟伟 李猛)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上一篇:
著名书法家史永锋草书作品欣赏
下一篇:
当代著名书画家——黄强
相关文章列表:
致敬“国旗老人” 传承爱国薪火
听!法院司法警察对祖国的深情祝福
吉林和龙林区法院@全体干警,这份节前提醒请
吉林省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文物和文化遗产司
中国驻多伦多总领事罗伟东在中加建交55周年招
山东淄博高新区法院干警在高新区年轻干部擂台
历史性突破!山东单县检察院刘攀荣获全国“双
从老村里寻找乡愁
热点信息
山东天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志军先生专访
崇德向善耀中华 忠诚奉献正能量——记求实创新正
病魔压不垮的“共产党员”——记浙江庆元吴强忠
俯首甘为孺子牛——山东汶上康驿镇小邵村党支部
浙江庆元吴强忠:新时代坚守初心的楷模
青春放歌——记山东济宁立国集团总经理王杰创业
生命不息 奉献不止 时代楷模“吴强忠”
党建引领激活“银发力量”助力基层治理
浙江庆元特级人民调解员吴强忠“无悔三十二年调
基层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人民调解”全国司法行政
推荐文章
最新信息
致敬“国旗老人” 传承爱国薪火
听!法院司法警察对祖国的深情祝福
吉林和龙林区法院@全体干警,这份节前提醒请查收
吉林省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
中国驻多伦多总领事罗伟东在中加建交55周年招待
山东淄博高新区法院干警在高新区年轻干部擂台比
历史性突破!山东单县检察院刘攀荣获全国“双标
从老村里寻找乡愁
贵州省从江县10名同志获得黔东南州劳动模范和先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环资审判集中管辖三周年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