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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在线答疑之工伤期间工资问题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那么,工伤期间单位可以少发工资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最后,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王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