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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如何定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社局 李猛 郭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