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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相关知识问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2.工作人员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

  一般说来,工作人员凡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

  3.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

  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城市,路程较近,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配偶同居一地。

  4.工作人员的父母分居两地,现在工作人员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

  工作人员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5.夫妻均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否允许双方都享受探亲待遇?

  不能。因为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妇即已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那一方,可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再享受探亲假,但不允许"双探"。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