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是李某!我现在就将欠的钱全部还清,麻烦把对我的强制措施全部解除吧……”近日,由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李某给执行法官打来了电话,并将执行款主动存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
据悉,王某与李某是多年好友,李某因急事向王某借钱并承诺1年内还款。到了约定还款日,李某未能如期还款,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依旧未履行还款义务,故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然而在李某收到法律文书后却玩起了“失踪”,执行法官多次与其联系,李某拒接电话,故意规避执行。最终,执行法官运用线上网络总对总查控与线下查询的方式查找李某的财产情况,对其银行卡进行冻结,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官你好!我是李某!冻结我的银行卡和失信限高给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我现在就将欠的钱全部还清,麻烦把对我的强制措施全部解除吧……”几日后,被执行人李某主动给执行法官打来了电话,并通过法院执行专户(公对公)缴纳了全部的执行案款,随即执行法官将案款发放至申请人王某手中,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仅是对以往失信行为的救赎,也是对诚信交友的挽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每个公民应自觉主动履行,不要心存侥幸规避执行,更不要因不懂法将民事责任“赖”成了刑事责任。今后,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在执行过程中秉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