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鑫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原告张某满脸无奈与愤怒,因为本案被告赖某“失联”了。为了这笔劳务费,张某将赖某诉至法院。
然而法院开庭审理时,赖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搭架子,2020年结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赖某陆续给付人工费,一直到2023年5月尚余4.9万元为给付,赖某为张某出具欠条,写明一个月后还清,署名赖某,但赖某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赖某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而经双方确认,被告赖某尚欠原告张某4.9万元,且未在承诺的给付期限内给付,故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赖某给付原告张某4.9万元及利息。
法官要说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本案赖某应该勇于承担并履行责任,而不是出具欠条后一直拖延,直至最后无法联系。法院在向赖某送达传票时明确告知赖某开庭的时间,但赖某无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放弃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实属不该。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