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马文魁 孟冉)六旬老人因下公交后在冰雪路上滑倒摔伤,以当地环境卫生管理处未及时清理积雪,未按规定设置相关安全指示牌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摔倒致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老人的诉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答案是不一定。
近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一起老人摔伤案件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2022年1月13日下午3时左右,康某离家从白山市江源区6路公交江南四区站点(位于江南路)乘6路公交去农行开资,上车前已发现江南路路面底下是冰上面是雪、道路滑。4时10分左右,康某回家时在6路公交江南四区站点下车站住后,一抬脚迈步的时候“跐溜”摔倒了,随即站起来后又再次摔倒了,而后被送到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全麻下行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康某因摔伤不仅身体遭受了痛苦还支付了高额的费用。其出院后以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未及时清理积雪,将雪全部清理到马路旁堆积成山、未将公交站点清理干净、路面的下面全是冰上面覆盖一层沙粒的雪花,未按规定设置相关安全指示牌,导致其下公交车后由于雪滑摔倒在地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要求对方赔偿其摔倒致伤所产生的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二次手术取固定物的费用等损失六万余元。
后经庭审查明,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响应政府的微笑江源活动义务为江南路清雪,江南路因此并未纳入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清雪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康某的当庭陈述及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出行前已发现江南路路面底下是冰上面是雪、道路滑,返程下公交车站稳后迈步时打滑,随即站起来后又摔倒并致伤,摔伤是因冰雪路面滑倒所致的事实。其提交的照片可以清晰看到身体与道路接触过的路面露出光滑的结冰而不能证明摔倒是因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形成的雪堆致其行走不便所致。道路结冰、路面有雪系自然现象而非人为,康某摔伤与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雪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康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于日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响应政府号召义务为江南路清雪,而非前述法条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行人在城区公共道路上因冰雪路面滑可能滑倒的风险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康某在江南路摔倒致伤的后果不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年逾花甲的康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明知结冰的道路上盖有一层薄薄的雪后路面一定格外滑容易摔倒,老年人摔倒后更容易受伤,却自信意外不会发生,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国家和社会没有时刻提示其注意安全规避风险的义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掌控者和责任者,理应自担对自身的安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康某在冰雪路面上意外滑倒致伤,身体遭受痛苦还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着实令人同情,若法院基于同情之心便支持其诉请,势必会向社会传递可以借助司法裁判情感导向为不尽谨慎注意行为“买单”的社会失范现象,也会让大众误认为“结果责任主义”是司法裁判的标准,形成可以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思维和理念。(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