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邓萍)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今年8月以来,阿克苏地区发改委协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指导各县(市)通过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现场督导等措施,促进全地区电动自行车充电价费政策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果。地、县发改部门持续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实地抽查、联合检查以及组织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召开告诫提醒会等方式,推动价费分离政策落实。截至目前,1738个充电设施中有1547个价费分离政策落实到位,完成率达89%。截至11月中旬,阿克苏地区居民小区共建成投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1738个,居民电价(0.39元/千瓦时)执行率100%。
目前,地县(市)两级发改部门已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本级市监、住建、电网企业等部门对接沟通,持续完善充电设施台账,对价费分离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充电企业形成专门明细台账精准督导,并对价费分离长时间执行不到位的及时推送本级市监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确保年底前全地区两轮电动车充电收费政策100%落实到位,让居民享受优惠电价政策和充电服务。(新疆阿克苏地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