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房朝金)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注重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圆满化解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多年好友,2007年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但未出具借条;2009年被告因其他原因再次向原告借款现金1万元,此次出具1万元借据。张某称王某某共向其借款现金2万元,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果。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借款金额各执已见,争执不下,而原告所持的证据又差强人意。从双方当事人激烈的对抗情绪看,无论法院做出何种判决“案结事均不能了”。承办法官根据此案双方都有代理律师的情况,调整了化解思路,在庭外与双方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律师的工作首先被做通,表示各自分别再努力做一次自己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法官与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当事人终于接受了调解。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张某1万元,原告张某放弃其他欠款本金及利息。当庭履行完毕后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此矛盾的顺利化解首先得益于双方代理律师的正面积极工作,更得益于承办法官这种灵活办案的理念。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只有调动起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法院的能动司法功能,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