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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企业权益,营造最好营商环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戴洪源)在人们传统观念中,企业与个人打官司就得吃亏,只能充当“冤大头”。但在持续推进法治化建设中,柳河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企业和个人都是平等当事人,双方合法权利都应得到保护,在审判工作中要努力实现互利双赢。
 
  柳河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在法官的指导、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法官的努力纷纷表示谢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张某驾驶“四不像”农用车载乘丁某、王某沿永新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柳河县亨通镇蔡家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姚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丁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丁某伤后经柳河医院、吉大一院三次住院治疗57天,花医疗费11万余元;丁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2万余元。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王某无责任。因姚某驾驶的车辆在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丁某、王某遂将张某、姚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柳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二人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43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第一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时,保险公司提出对丁某主张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认为误工费应按至定残前一日169天计算,而不应按鉴定意见240天计算;虽然丁某父母已年满60周岁,但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情况下不同意支付该项费用。法官考虑到丁某并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为了更好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决定延期审理。8月29 日下午,柳河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丁某仍然没有提供支持其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法官利用较长时间对丁某做释法明理工作,丁某最终同意了保险公司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丁某、王某损失214227.75元、35569.41元,张某也按事故责任向丁某、王某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中,如果法院没有重视保险公司意见,简单认为超过60周岁就属于被扶养人,并支持了丁某该项诉求,则可能出现“案结事不了”现象,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损害了企业利益,更是破坏了营商环境。此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调解当日夜幕降临时分,当事人在签收完民事调解书后,非常满意地向法院工作人员道一声“感谢法院,各位辛苦啦!”这才是对法院工作最好的肯定。(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