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4月10日12点30分左右,胡某某骑电动车从家出发,打算在上班的路上顺路去商店买点家常用品,12点40左右,因为疏忽大意,不小心摔倒在水泥地面上,为了不耽误上班,强撑着去上班。14点到了工厂后,发现伤势很严重,大拇指无法受力,而且腿部也有擦伤,遂向车间主任请假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肌肉拉伤,需要静养半月。胡某某养好后问公司医药费能否报销,车间主任回应说无法报销。胡某某越想越感觉生气,想要找公司讨个说法。胡某某私下找了公司几次无果,便在公司大厅哭闹起来,公司负责此事高管高某赶紧打 110 报警。
5月5 号,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胡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经过了解分析,该纠纷应当及时快速解决,否则公司正常运转受到影响,双方的矛盾更难调解。于是,调委会主任段小龙第一时间找到了胡某某和她沟通了解情况。经过沟通,胡某某同意调解,提出要求5500 元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了解到申请人的诉求之后,段主任便驱车前往胡某某所在的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表示胡某某自4月10日在他们工厂打工受伤后来公司找了好几次,公司也不厌其烦做其思想工作,但对于胡某某称自己为工伤,公司有着不同的看法。公司辩称,公司距离胡某某家里仅有2.5公里路程,骑电动车根本用不了 20分钟时间,公司 12 点下班,13 点上班,胡某某 14 点到公司,根据受伤时间推断,胡某某根本就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公司没有理由向胡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胡某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多,公司无法接受。
调解员向高某阐明情理,胡某某在你们这里打工,上下班路上出事,要是不赔偿的话,你们工厂其他员工会闹意见的,赔偿有利于你们公司形象塑造,然后阐明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种情况也被认定工伤。所以说,胡某某的请求是正当的。高某回应说,我们可以赔偿,但是数额太大。虽然理由正当,但是也不能狮子大开口。双方对于数额有差距,经过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公司和胡某某各退一步,同意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公司于5月7日一次性支付胡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3200元;自即日起解除公司与胡某某的劳动关系;在支付了上述费用之后,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胡某某亦不得以其他理由或者情形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赔偿;本协议为双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没有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形。
这是一起劳动纠纷,双方对于是否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明确,导致后续事件发酵,如果及时申请调解或者询问法律工作者就完全可以尽快解决矛盾,平复纷争,而且调解不会使得矛盾升级。就此事而言,及时调解,不会影响该公司在本地后期招工、产品销售事宜。调解员自介入事件后,通过对当事人的问题进行分析,引导他们采取最优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解决法律问题界定关键的法律事实,告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既可以尽快经济实惠的解决纠纷,又能有利于当事人的和解,利于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