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郑文静)自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以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深受人们喜爱圈粉无数,一些不良商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进行营销,甚至制造、销售假冒的冰墩墩及周边产品侵犯冬奥会吉祥物知识产权。近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假冒的冰墩墩及周边产品在县城区售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该院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研讨会,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玉屏县范围内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3月15日联合执法组在本县辖区内玩具商店、服装店、饰品店等重点场所开展集中检查,重点查看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和使用近似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组在检查时发现,在学校周边小卖部、小商品批发零售店存在销售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相关授权的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挂件、玩偶、盲盒以及北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摆件等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取证并责令其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在检查中同时向商家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告知商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相关标志。下一步,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能动履职,将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涉奥运侵权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商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合规合法经营。
检察官普法: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的奥林匹克标志。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冬奥会、冬残奥会特许商品。如发现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