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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债务人,索债不成反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姜美辰)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欠债人无力偿还或久拖不还时,债权人应该理智讨债,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采取错误的方式,造成严重后果,自己可能将会迎来牢狱之灾。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激讨债造成的故意伤害案。
 
  2021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小明打电话给被害人小王向其索要七万元欠款,小王称暂时没钱偿还,小明便约小王出来“唠唠”还钱的事儿,二人约在在柳河镇某医院门口见面。小明到达后拿着放在车上的刀与小王见面,并再次问小王是否能够偿还欠款,小王称今天还不上,小明便用手中的刀捅了小王左侧胸部一刀,并摁住小王的脖子再次逼问小王什么时候能还钱,小王称今天晚上还钱,小明得到答复后开车离开。
 
  案发后,小明于2021年2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小王纵膈血肿系轻伤一级。双方于2021年4月3日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小王对小明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最后,依法审判被告人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在此提醒债权人,借钱需谨慎,追债应合法。在借钱给他人时,应谨慎考虑对方的偿还能力和信誉,一旦遇到欠债人欠钱不还时,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盲目冲动,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