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现在大家都用手机支付,钱包都不带了,小偷都没了……”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类似的话语。但是,真的是如此吗?近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2020年11月某日,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驾车从吉林省磐石市窜至东丰县东丰镇,蔡某在东丰县商贸中心南门趁被害人不备盗得一部OPPO A7型手机,四人随后驾驶车辆逃回磐石市。蔡某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800元,分李某甲100元、李某乙200元,为石某充值“话费”30元,剩余部分被蔡某挥霍。2020年12月某日,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石某再次驾车从吉林省磐石市窜至东丰县东丰镇盗得一部OPPO R15型手机后逃回磐石市,所盗手机为被告人蔡某自用。
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李某甲、李某乙、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李某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手机各一部。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市民在公共场合时应当提高警惕,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钱包等财物,不要随意放置在外套口袋或者后置背包内,防止不法分子趁机取财。一旦发现被窃,应及时报警。(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