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晨 高琦)近日,吉林省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范某承包施工长白县某建筑工程,刘某与范某约定,范某向刘某赊购工程需要的建筑材料。期间刘某共向范某出售了部分建筑材料,范某向刘某支付了6万元材料款。因范某未及时支付剩余的建筑材料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支付剩余材料款8万元。
长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范某自愿达成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刘某要求范某给付材料款8万元,其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向范某出售建筑材料的数量和价格,故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范某还有8万元材料款未付。因范某当庭认可尚欠刘某53000元材料款,长白县人民法院 依照相关法律 的规定,判决范某向刘某给付材料款53000元。本案宣判后,刘某对法院没有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虽有不理解,但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刘某最终认可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本案例告诉我们,买卖合同一定要详细约定买卖的物品、数量、价格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当买卖合同需要多次供货或进行多笔交易时,买卖双方切要让对方出据每次的收款或收货凭证,留作证明,以方便结算。(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