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我们迎来第十一个中国旅游日,开启了“绿色发展,美好生活”新的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了以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仍有部分人在旅游时遭遇侵权而不自知或不知道怎么解决,今天由我们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给大家分享一下出行维权指南。
1.哪些人群适用本法?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2.在旅游旅行中什么人群会享受优惠和便利?
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3.旅游者在旅游法开始实施后享受哪些权利?
答:①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②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③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4.在旅行途中“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是否可以全部免责?
答: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5.《旅游法》对景区门票价格有何规定?
答: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并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讨论其必要性、可行性。
6.旅游景区门票有优惠吗?
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人等旅游者有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7.旅游者可以转让包价旅游合同吗?
答: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第三人承担。
8.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可以获得什么帮助?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9.旅游纠纷的处理由谁负责?
答:《旅游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10.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的问答给大家总结了常见的旅游过程中的问题,帮助大家提高警惕以及风险,旅行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法律常伴,保护人们的每一次出行。希望大家在旅游出行中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真正做到文明出游、安全出游,营造文明旅游、合法维权的良好法治氛围。(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