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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东丰:冒雨上门办退费 为民服务做实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大阳人民法庭干警在绵绵细雨中驱车来到当事人李某家中进行“上门服务”。
 
  一年前,被告王某雇佣原告李某伐木,在采伐过程中,伐倒的树木将李某砸伤,李某为治疗花销医药费十万余元。李某诉讼至东丰县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用、医疗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费用。
 
  大阳人民法庭法官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受雇于被告王某,二者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故王某对李某的身体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采伐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及时规避风险,在被采伐的树木倒下时,未能及时躲避,造成自身损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大阳法庭判令王某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判决生效后,考虑到李某受伤后暂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大阳人民法庭决定对李某进行预先退费,将李某起诉时垫付的、应由王某负担的诉讼费用退回。由于李某出行不便,大阳人民法庭法官便冒雨来到李某家中,帮助李某履行退费手续。李某握住法官的手,激动不已地说:“感谢你们解决了我的困难,感谢你们冒雨上门帮我退费……”
 
  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东丰县人民法院坚持服务人民,注重学习成效与审判实践的融合转化,耐心接待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扎实推动“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努力做到让当事人少走路、多办事,在立案、送达、审判等各个环节,确保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