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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新规|消费者权益有保障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周年店庆大酬宾”
 
  “节日商品打折预售”
 
  “消费满1000元立减500元”
 
  ... ...
 
  当今社会各大商场和网络电商为了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千方百计推出了各种优惠、让利、促销活动。然而,一些无良商家采用“先提价、再折价”的方法,欺骗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得到了实惠,实际上折后商品的价格,跟平时购买该商品的价格可能完全相同,更有甚者,比平日的价格还要贵一些。
 
  针对此类“促销”热点现象,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出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规定》中明确提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该遵守本规定。
 
  一、促销行为一般规范: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
 
  ·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
 
  ·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此外,在有奖销售行为规范方面,《规定》明确,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二、 对于促销活动中奖品和赠品的要求: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可以将侵权产品、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国家命令淘汰并已经停止销售的商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于消费者,“6·18”“双11”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消费者在购买促销商品时遇到虚假宣传或者假冒伪劣商品,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都希望消费者不是陷入商家莫名其妙的多种玩法套路的陷阱里,而是真正获得实惠。(作者: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