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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支付账户获小利 掩饰隐瞒成帮凶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刚)只需提供支付账户,帮忙动动手指,便能轻松得“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的工作,近年来,吸引了不少人,杨某就是被这样的蝇头小利所诱惑,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中。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钱款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名下的数字钱包、银行卡、支付宝等共11个账户,提供给上家并帮助取现,经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钱款5笔,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杨某从中非法获利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4万元。
 
  法院审理
 
  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钱款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名下的支付账户提供给上家,并按照上家的要求将打入账户的钱款进行取现、转账,约定每10000元流水给其200-800元不等的“手续费”,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与检察官对当事人再次做出释法明理,并告诫当事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要靠勤劳的双手创造,想要以非法手段不劳而获,只会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杨某可以真心悔过,洁身自好,不要再次触碰法律的底线红线。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轻易转账或汇款。同时,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吉林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hongw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