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莒南县应急局“四举措“加大夏季高温期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财经 > » 正文

山东临清市司法局潘庄司法所“美德信用”两个调解小故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故事一:口头协议也是协议。。。。。。
 
  “说好了1800元一平米卖给我这两套住房,我真买的时候他不认账了”,李某情绪激动生气的说道。今年的7月份,家住潘庄镇于小庄村的于某与潘庄镇潘北村的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在接触几次后关系也变的熟络起来,因李某从事房地产生意,几个朋友在一起闲聊时得知了李某手底下有十几套自建房屋想要卖出,于某当即提出了想买两套的想法,两人进行详谈后,李某承诺了于某以“优惠价”1800元每平米卖给于某两套房屋,共计199.3平米,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
 
  11月份,于某准备好钱款与李某联系房屋买卖事项时,李某却以成本价高和房价上涨为由拒绝了于某,于某与其接洽商量多次无果后,来到了潘庄司法所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立即针对此事开展调解工作。经过与李某的沟通和调查,找出了此矛盾纠纷的难点所在:一是当时约定时,房屋前面的一条路没通开,交通不便,现在路通开了后,房价均上涨了200元,让李某感觉当时约定的价格低了。二是李某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没有签订合同,只是随口承诺无所谓。
 
  工作人员针对这两个难点,以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向李某进行劝说,经过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最终李某答应以承诺的1800元一平米的价格卖给于某两套房屋,于某也同意了300000元首付款的要求。双方在司法所签订了协议转交了钱款后,握手言和。“通过这件事情,不仅让我们的友情得到了保护,也让我知道了口头协议的法律知识”李某感慨的说道。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口头协议”的遵守往往比“书面协议”更难,也更能考验一个人的诚实信用状况。“口头协议”的严格遵守更是“美德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故事二:我相信剩下的35万元也快了。。。。。。
 
  “我坚决保证本次收到的100000元工程款仅用于农民工工钱的支付!”随着包工头马某的保证书签订和视频录像,房产商林某支付了100000元的部分农民工欠款。
 
  去年五月份,潘庄镇西堡村一处自建楼房由于资金紧张将未建设好的楼房转让到了林某名下,林某接过楼房后继续进行楼房建设,包工头马某和雇佣的12名民工的工钱债务也转到了林某的名下。工程完工时,马某找到林某结算工钱,林某迟迟不给结算工钱,经过多次接洽商谈,得到的结果是“我接过来的时候姚总(上一任房产商)没有和我对接这份债务”的回复。工人们大部分都不是本地人,遇到这种情况马某作为包工头也感到非常无助,在今年3月份来到了潘庄司法所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调查真实情况,与河北省邯郸市姚某多次联系进行核对当时转让楼房的账目和债务,工作人员围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旋律,经过长达七个月的调解,双方终于在2023年11月23日在司法所达成了协议。
 
  经过司法所的调解,现房产商林某承认了欠马某等工人工钱450000元并同意现场支付100000元工钱,剩余350000元工钱在两周之内交齐,包工头马某也代表12名农民工签订了保证书。
 
  “每个人三万多块钱,却是我们每个人去年半年多的打工收入,感谢潘庄司法所给我们的帮助,这十万块钱我已经分到大家手中了,相信在司法所的帮助剩下的那350000元也快了!”
 
  调解好劳资纠纷,督促企业和公司按照合同按期按量的发放工钱,不仅保护着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是“美德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潘庄司法所将继续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化解好“劳资纠纷”,为“美德信用”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潘庄司法所    闫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