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璐)近年来,常有企业“花式”惩罚员工的新闻轮番上演,打着“企业文化”的幌子,让员工很难开口说“不”。近日,广东广州某女子称自己在找工作时找到了一家招聘公司,面试流程简单,简单问了几个问题后就被录用了。等到该女子到新公司办理入职时,却被办公室行政制度中满满一页的“乐捐制度”吓退。而该公司招聘经理对此事回应称,此举是为了让员工遵守正常制度。
“乐捐”字面上的意思是人们自愿捐款的行为,但这个词经常出现在部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员工违反某些管理规定,企业强制扣除工资,美其名曰“乐捐”,直白来讲,就是变相对员工进行强制性罚款的表达方式。
虽然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有权处罚违纪的员工,但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采用这种所谓“乐捐”形式的经济处罚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此玩文字游戏,既不尊重员工权益,也不尊重法治精神。在这里提醒各位劳动者,在“乐捐”面前要该出手时就出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但不能违法违规,不能触道德底线,要有程序性,内容必须要合理合法。企业要发展,应让员工有归属感,莫要利用玩文字游戏倒塌了公司企业的威信与形象。(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