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媛鑫)3月15日,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关工委到通化县微公益协会开展以“唠唠‘消费’那点事儿”为主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讲座。讲座由县法院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金珍玉主讲,微公益协会领导及成员、家长、儿童共30余名参加。
金珍玉结合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及老百姓关心的问题,精心准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干货”。
活动中,金珍玉围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的相关规定为与会群众进行讲解。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问题,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鲜活的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金珍玉表示,父母要教育孩子从小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避免让孩子有机会接触大额资金。一旦纠纷发生,不仅处理纠纷的过程劳神费力,对于那些年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能够理解的消费,父母可能要为其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将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是根据年龄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也是根据年龄逐渐培养其承担责任的意识。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关乎每一个家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障他们的权利是社会共同的责任。
最后,金珍玉对大家带来的群众关注的维权热点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耐心疏导解释,引导与会家长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化县微公益协会聘请金珍玉同志为文化社区儿童服务站公益老师。
普法是违法的“绊脚石”,学法是犯罪的“阻挡墙”。通化县法院关工委一直依托各类宣传阵地,以云课堂平台、网络直播的形式等多种形式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进行普法宣传,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
通化县法院将进一步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主体的指引作用,努力以公正、高效、专业、便利的司法服务,积极营造使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的法治环境,构建和谐消费关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通化县法院关工委也将结合审判工作,从实践出发,深入研究青少年的特点需求和成长规律,持续开展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奋力做好青少年关心关爱工作,不断开创关心下一代工作新局面。(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