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化“视隐患为事故”理念,共设置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等5章内容,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有三个特点: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采取“双罚制”,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
设置总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5章40条内容
《办法》共设置5章40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内容。
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具体责任,细化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的职责。
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排查的主体、内容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形式: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管控等事项进行定期排查;存在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情形时,需要进行专项排查。
明确了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组织复查验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治理台账和信息档案。
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按照规定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明确了有关部门的隐患处置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消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供电等措施;对于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
强化了法律责任。按照“视隐患为事故”的理念,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报告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措施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三种形式加强和规范事故隐患排查
《办法》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这也是这部政府规章的核心内容。《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作出了详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实现了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实时监控。《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重大危险源缺乏有效管控等,都会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因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9类事项应当进行定期排查。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疫情、放假等因素存在复工复产情形,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排查或专项排查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是一种有效手段。《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特点。
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
采取“双罚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既要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罚相关责任人员,对违法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办法》规定了对整改措施拒不执行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宋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