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持执行强制力,又要秉持善意执行理念。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土地租赁案件,执行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执行措施,解决了原告与被告持续三年的纠纷,刚柔并济,彰显法院执行智慧,切实为民办了事实。
案情回顾:原告王某某将其位于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石棚子村西沟三组高架桥边2.7亩土地租赁给殷某使用,租赁期满后,殷某继续占有、使用租赁土地,没有返还给原告王某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将上述土地返还原告并缴纳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19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魏禄峰经过认真调查,了解到东昌区环通乡石棚子村西沟三组高架桥边2.7亩土地在殷某租赁期间,殷某在上述土地上建了一处驾驶员培训学校,现驾驶员培训学校已经废弃,设有几间猪舍,饲养多只猪。在张贴滕迁裁定书与滕迁公告后,殷某主动前往本院并拿出医学诊断材料表明殷某本人患有急性肾衰竭,殷某本人目前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支付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19万余元,但保证迅速搬离案涉土地并交付原告。
在执行过程中,魏禄峰法官多次与原告沟通,情理法并重,在积极协调下和不懈努力下,原告最终同意放弃向被告索要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19万余元,但要求在十日内将位于石棚子村西沟三组高架桥边2.7亩土地滕迁交付给原告。在规定时限内殷某主动联系法院说其要去长春治疗,治疗结束后一定迅速搬离,在法官的积极沟通下,原告同意宽限被告几日。在殷某在长春治疗一周后,迅速将个人物品、多只猪、狗等全部搬出。
经现场验收,原告非常满意,一直困扰着原告的问题终于圆满解决了,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对被告的司法人文关怀。
本次执行,不仅彻底解决了原告与被告持续三年的纠纷,更体现了执行的有效性。
执行是司法正义实现的最后手段。执行虽然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只要执行法官守住初心,迎难而上,寻求切实的解决办法,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执行到位问题,不让司法权威只落在纸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