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6日2时20分许,朱小某酒后驾驶朱某某所有的车辆与魏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魏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小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朱小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系朱某某,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魏某将朱小某、朱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小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5879.46元;要求朱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被告朱某某,虽然被告朱小某与被告朱某某均称涉案车辆已于2018年交付被告朱小某使用,但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朱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本院酌定被告朱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朱小某赔付原告魏某各项损失共计205594.45元,被告朱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魏某损失5940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完成对受害人损失的基础性填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本案中,朱某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交由朱小某使用,朱某某有义务投保或提醒车辆使用人投保交强险,因涉案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朱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者:菏泽中院、东明法院 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