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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大家都知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呢?
 
  下面一起来看看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家事法官姚红梅审理的一起成年子女向父母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李与被告张某系母女关系。2021年10月份,被告张某与原告小李父亲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因小李当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故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小李的抚养问题。
 
  原告小李认为,自己目前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无法独立支付在国外读书的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而父亲李某身体欠佳,经济能力有限,只能提供部分支持,其母亲张某身体状况良好,且每月有退休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年支付原告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6万元。
 
  被告张某称,自己现在快六十岁了,身体不好,有时还要吃药,离婚时唯一的住房给了前夫李某,所以离婚后自己一直租房居住,每月租金加上水电费需要一千多元,而自己退休工资只有三千元左右,除去吃喝,根本剩不下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李于2021年6月底大学本科毕业,2022年3月初开始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原告身体、智力状况正常,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存在,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6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学会生存与独立,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来完成学业。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官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对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导致其不能独立生活,此时,才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大学生应当培养起自立自强的意识,在读期间学费、生活费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来完成,不应过分依赖父母。较早地培养和锻炼独立生存能力,自力更生,亦可为将来立足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体谅,也希望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们心怀感恩,自立自强,积极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山东菏泽巨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