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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找工作,钱花了,工作却没着落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打着可以帮人办理“正式编制工作、廉租房”的幌子,先后骗取他人钱款4万元。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帮助他人办理工作为名的诈骗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左某谎称自己能帮人办理“某单位的正式编制”,向王某索要3万元人民币的“人情费”,帮其儿子办理工作,并承诺办不成退钱。王某按照左某要求提前向其支付钱款。然而钱花了,“上班”通知却遥遥无期。其实左某并没有为他人办理工作的能力,所得钱款已全部挪作它用。同年年底,左某又谎称能帮王某妹妹申办廉租房,但需要1万元“人情费”。王某在家中将1万元交给左某,左某收到钱后,明知王某的妹妹不符合申办廉租房条件,但为了掩饰,仍带着王某的妹妹做了体检,之后申请廉租房的事情也没有一点着落。心急的王某多次向左某了解情况,左某都以各种借口推诿搪塞。在王某提出退钱要求后,左某更是置之不理。此时的王某才如梦初醒,连忙向白河森林公安分局报了案。案发后,左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审理结果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赔偿了王某4万元,取得了王某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各种涉及求职的骗局屡见不鲜,因托人找工作而被诈骗钱财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人生没有捷径,体面的工作应当通过自身的学识和能力来获取,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交易。没有从天上掉下的“馅饼”,有的只是让人从地面掉落的“陷阱”,切勿因贪“捷径”而陷入圈套!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