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许多老人也学会了用电脑发电子邮件,有的老人甚至将自己的遗嘱写在电子邮件中。那么,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法官说法】
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是无效的。因为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遗嘱还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形式,立遗嘱人必须根据这些形式订立遗嘱,否则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