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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两车没撞到也要赔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了躲避车辆
 
  导致自己出事故
 
  两车无接触
 
  该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5日,原告王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某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车站段300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告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某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王某为躲让罗某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1047.29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王某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罗某则称王某系自行摔倒,其应自担损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合计274737.14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类18000元、伤残类180000元、财产损失550元,剩余部分合计76187.1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40%赔偿30474.86元。
 
  由于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故被告罗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意外。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行车,珍爱生命,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