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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啪!看牌把别人拍骨折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看牌比打牌还激动!
 
  大妈赢了牌,
 
  大爷围观时太激动,
 
  竟然把大妈拍骨折了……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系同村邻居。2022年9月,王某与刘某的女儿一同打麻将,刘某坐在王某身后围观。期间,王某赢了一把险牌,刘某激动起身在王某肩背处拍了几下。王某感觉身体不适提出口头抗议,刘某称王某赢了牌替她高兴,双方言语交涉了几句,未发生其他冲突。
 
  随后,刘某因事离开了现场,王某则继续与其他几人打牌。刘某离开没多久,王某身体不适症状加重,无法继续打牌,开始觉得头晕,遂闭着眼睛趴在桌上,在场人员通知了其家人。王某侄子到场后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骨折。王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了医疗费用及其他各项损失。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这件事说起来比较荒谬,自己也很无奈。自己是替王某高兴才拍了其肩膀,当时王某也没有不良反应,还继续在打牌,不能排除自己走后王某抓牌扭伤或其他致伤的可能。且王某已经65岁,腰椎骨骼本身就有问题,其伤情与自己当时的拍肩行为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看到原告赢牌后,出于嬉闹心理拍打了原告的肩背部,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只是轻拍、原告本身骨骼存在不良情形等意见,仅有被告口头陈述,无证据证明,且该辩称不符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255.97元,被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老年人积极参加休闲娱乐活动,能够促进身体健康,放松愉悦心情,实现“老有所乐”。但在参与各项活动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心态平和、情绪稳定,切勿因一时激动说出过激言语或做出出格行为,否则可能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