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却成了名誉权案件的被告,近日,山东省郯城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在郯城县法院审理贺某、杜某与薛某名誉权纠纷案件过程中,薛某申请证人陈某、仉某出庭作证。陈某、仉某证实:“当时有两个女孩来我们村发传单,还咋咋呼呼的,有不文明的语言,反正影响不好。”后郯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薛某向杜某、贺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元。判决生效后,贺某与杜某对证人不满,称他们作了伪证,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及社会不良影响,遂向郯城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陈某、仉某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以侮辱、诽谤手段损害他人名誉,足以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行为、受害人名誉受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认定。本案中陈某、仉某只是对案发现场的情况作了如实说明,并不存在侮辱、贬损他人的行为,且证言只用于案件的审理,并无对外公开,二人出具证言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也不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证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郯城法院遂依法驳回了贺某、杜某的诉讼请求。(沈婷,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