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与第三者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并且为搏第三者欢心
多次转账、发红包
买手机、电脑、化妆品等物品
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
当然能!
基本案情
林女士与丈夫洪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十几年来两人的感情也算和睦。但最近,林女士发现丈夫的行为有些异常,同时发现丈夫频繁向同一账户转账,其中不乏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
经过了解,林女士才得知丈夫早在2021年就与一艾姓女子结识,双方起初因为业务需要有往来,后来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洪某为向艾某表明心意,经常给艾某发红包、转账、购买礼物,数年累计下来,洪某向艾某转账、购物等消费金额已达16万余元。得知真相的林女士愤怒不已,一气之下将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艾某返还全部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在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和艾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将大量钱款赠与艾某,其赠与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林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未无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艾某向林女士返还受赠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
赠与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但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的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不仅损害了配偶的情感和财产权利,应受道德谴责,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林女士的经历提醒大家,如果在婚姻关系中遭遇类似情况,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