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属于大宗商品交易,标的额大、过程繁琐,极易产生纠纷,是一件非常繁杂的事情,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中介,因为中介手中掌握着房源、熟悉流程,那么如果房屋未最终成交,中介费到底该不该给呢?
案情回顾:
小张为购买婚房有意在柳河选购一处房屋,柳河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其要求,积极向其推介合适房源,最终小张与案外人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中介服务费共计6300元,小张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后小张想购买另一小区房屋,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由于系小张个人原因构成违约,王某未退定金。小张据此不同意支付中介费,经协商,小张同意支付3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小张未实际支付,中介公司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中介公司向小张介绍了与王某订立合同的机会,三方签订合同,虽房屋未最终购买,但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且双方对中介费进行了协商,小张出具了欠条,其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经法官释明,小张当场支付,中介公司撤诉,本案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房屋买卖要精心,中介服务为省心
签订合同多走心,违约责任要小心(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