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小峰和小芳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儿子。但是夫妻两人在生活中却不怎么和谐,更是经常在家里家外大吼大叫。二人最终达成协议离婚,儿子小强归母亲抚养。离婚后,小芳以小峰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为由,擅自将儿子小强的姓氏进行了更改。那么,小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官说法:
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父母双方签字同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到底随夫妻哪一方的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随意改变孩子的姓氏。(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马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