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以为酒后坐在副驾就没事儿?
其实,酒后坐副驾也可能触犯法律!
基本案情
张三、李四参加聚餐,二人席间均饮酒。聚餐结束后,张三提出由自己开车,李四遂将车交由张三驾驶,自己在副驾驶室指挥。车辆行驶中,张三误把油门当刹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对张三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38mg/100ml,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4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李四明知张三没有熟练的驾驶技能且在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并教授其驾驶,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损坏赔偿调解协议,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示
除本案情形外,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