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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代位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年来,随着疫情爆发的影响和市场经济下行的冲击,大量债权债务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结,形成俗称的“三角债”。三角债之所以令人头痛,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即便明知债务人有其他可实现债权,囿于“冤有头、债有主”,难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
 
    在此困局下,如能恰当使用债权人代位权,即可另辟蹊径破局。
 
    王五欠张三10万元,李四欠王五10万元。到期后,王五为了不向张三还款,一直不向李四索要欠款。张三作为债权人,王五作为债务人,李四作为次债务人。因王五怠于向李四追索债务,导致张三的10万元债权不能实现,张三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自己的名义向李四索要款项。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王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