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合诉请离婚的同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且看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如何审理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赵某(女)经人介绍后于2020年6月确认恋爱关系,杨某为结婚支付赵某彩礼款15万元,双方于2021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差且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赵某于2022年3月底离家出走,双方持续分居生活。随后,双方协商离婚,赵某虽同意离婚,但以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过为由拒不返还彩礼,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彩礼款问题,双方虽已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但双方均认可在结婚登记后3个月便开始发生矛盾,进而彻底分居,共同生活时间确实较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以上款项,以赵某返还60000元(150000×40%)较为适宜。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被告赵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60000元。
法官说法:三常路人民法庭庭长闫平
所谓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或其父母依照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对方赠予的款物。关于婚约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有两个重要时间节点即办理结婚仪式和办理婚姻登记,同时需要兼顾双方是否同居、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婚约彩礼返还的规定,在强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同时,倡导通过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缔结合法婚姻。
同时,彩礼的给付不仅是依照风俗为缔结婚姻提供保证,也是以“礼”为条件换取对方的情感付出,男女双方自相识、订婚、办理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到分居,双方均曾为组建家庭尽己之力,却又因无法理性解决矛盾导致分手,双方均应承担责任。且即便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确实较短、又未生育子女的情况下,也有很大可能会出现退还彩礼的情况。(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