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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徐某驾驶汽车从某小区驶出时,与原告向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车相剐,造成双方车辆均有损坏,原告受伤入院治疗。原告出院时被诊断为右第一掌基底部骨折、左侧肋骨内侧髁骨髓水肿、左膝半月板、韧带严重损伤并伴随上囊积液。事故发生时当时达成调解,双方车辆修理费与原告住院治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徐宝香承担,原告住院期间所有支出费用及后续费用,被告均未履行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徐某作为侵权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承担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院5000元,合计45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