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与小王签订了蔬菜买卖协议,由小王五天内给小铭发一车蔬菜,货到付款。小铭签字后将合同用快递寄给了小王,小王因公司负责签字盖章的工作人员出差未及时签字盖章,但小王还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给小铭发了货,小铭在签收单上签字表示收到了蔬菜。但是小铭以小王未在合同上签字为由,拒绝付款,并称合同未生效。
那么这个合同有效吗?
法官说:
这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会存在一方当事人由于路途遥远或签字盖章的工作人员不在等原因,合同又不得不马上履行,在此情况下,法律本着公平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采取保护已履行主要义务的一方合法权益的做法,认定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