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贺共育有三个儿女,老伴过世后,一直由女儿小贺照顾,而两儿子很少照顾老贺。老贺打算将名下的财产留给女儿,便找了邻居代书写下遗嘱,老贺、代书人和另两邻居作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按印,注明年、月、日。老贺过世后,三个儿女因继承发生纠纷,两个儿子认为,他们不知情这份遗嘱,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并不是自己家人,该遗嘱无效。
以案说法
小贺女士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两邻居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按印符合法律规定,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两个儿子主张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并不是自己家人,该遗嘱无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