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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观“典”之婚姻家庭篇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伴随人的一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百科全书”,它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结婚、离婚、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形成了立法中的若干新规定,那么小编就《民法典》婚姻编进行解读。
 
  一、婚姻中存在过错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案例】:杨某(女)因丈夫婚内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杨某主张其丈夫存在出轨行为,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那么,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吗?
 
  解读: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就是一条规定:有以下情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婚生子的相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案例】:王某与郎某因长期感情不和,已确认感情破裂,对于财产分割并没有异议,但是两人有一个刚刚年满14周岁的孩子,夫妻双方都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平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该案中,王某和郎某的孩子已满14周岁,故而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由孩子自己来选择跟谁生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三、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王某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前多次给别的女人发红包,里面不乏"520"、"1314"这种特殊数值的红包,总计达8万余元,王女士将前夫及受赠女子诉至法院,主张返还上述财产。某法院作出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擅自处理的,因为会侵犯妻子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王女士要求返还一半的份额,法院予以支持。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陈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