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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该承担什么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但现实中,一些人在参加民事商事诉讼活动时还存在虚假诉讼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案例回顾
 
  借条上“一”万改“十一”万
 
  “聪明人”把自己送进监狱
 
  2021年4月,张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问题向朋友王某借款一万元整,在借款时承诺半年内全部归还并签订借条。2021年10月,张某将一万元借款全部归还,但因其与借款人王某为朋友关系,出于信任便并未拿回借条。但张某向王某还款的转账中已明确表明该笔转账为还款。
 
  谁料一年后,王某突然将张某告上法庭,起诉张某欠钱不还。张某:“就借了一万,钱都还清了,怎么还被起诉?”
 
  后经法院审查鉴定发现,该借条中的“一万元”被篡改成了“十一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法院判决: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转载自人民法院网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