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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孙子读名校,爷爷把学区房过户给儿子,还能要回来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许多家庭在孩子尚未出生时就开始谋划学区房,老人过户给儿子的学区房如果加了儿媳名字,那么房子还能再要回吗?
 
  22年前,老李购买了一套房改房,该房改房位于一知名小学的招生地段内。虽然老李与儿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子,但为了让孙子阳阳顺利入读该知名小学,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儿子小李(即阳阳的爸爸)名下。父子俩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小李实际并未支付任何对价。2014年,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老婆小吴的名字,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阳阳读书入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属老李所有。
 
  本案中,老李虽将房子以买卖名义过户给了小李,但小李、小吴实际上并未支付房款,且老李将房子过户后仍一直与小李一家在该房居住生活并缴纳相关费用。结合房子过户时间、小孩入学时间及天河区当时的入学政策等,可以推定老李将房子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小吴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小孩的入学读书问题,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而非赠与或者买卖。同时,小李与小吴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可证明,小吴并未将涉案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其知晓房子过户的实际原因并非基于赠与的意思。因此老李诉请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小李小吴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归老李所有,小李和小吴配合老李办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小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们为了孙辈的入学问题将“学区房”过户至子女名下体现了对儿孙的爱,子女应感恩父母的无私付出,若双方有关于房产过户性质的约定,子女也应当谨守约定,房产一旦过户,房屋所有权一旦转移难以轻易回转,老人们在向儿女过户房产时,要根据实际目的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1、签内部协议。
 
  说明房子过户的目的(如为孙辈入学需要等),儿女只是借用或代持,明确所有权仍归老人所有,且老人仍有权在该房屋居住,并明确房屋产权转回老人的条件和时间等条款。
 
  2、设置抵押权。
 
  为防止房子被“悄无声息”地二次处分,老人可在房产上设置抵押权,以购房款为债权标的,抵押权人为老人,抵押人为儿子、儿媳/女儿、女婿,这样可使老人的权益有更充分的保障。(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江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