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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朋友出车祸 出借车主要背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你是否遭遇过“借车窘境”?不借吧,显得自己小气、伤感情;借了呢,又很不放心,担心出了问题最后要自认倒霉。这不当事人张某就因借车给朋友而惹上了官司。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4日,赵某向张某借用无牌电动代步车,到镇上接儿子放学。从学校返回途中,因赵某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驶的电动代步车撞倒正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学生毛某及在道路右侧两轮电动自行车上坐着的李某,造成毛某和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因赵某驾驶不慎导致,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8月,李某将赵某、张某及其电动代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购买电动代步车时,该车生产厂家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张某虽为车辆所有人,但赵某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交通事故系赵某驾驶不慎导致,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查明,电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约定,在特别约定清单中对于免赔的部分作出了说明,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事故产生的直接医疗诊断与治疗费,住院津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由电动代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440.3元;由赵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8030.05元;张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小编提醒,借车不同于出借其他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格外留意,千万不要碍于一时情面就将车辆随意借给他人。无论是谁借车,都需要审慎做到“三查”: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查证,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驾驶证;查人,借车人有无喝酒、吸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车主把车辆借给别人,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车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来看,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江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