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使用某App时发现,用微信登录该App,该App在没有提示也未经李先生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了李先生的微信好友关系,并展示在好友页面上。不仅如此,该App还同步了李先生微信账号中的性别、地区等个人信息。而李先生想删掉这些被违法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却发现这个App竟然没有提供任何方式来取消个人信息的授权,也找不到任何能够删除个人隐私信息的地方。无奈之下,李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营方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
本案中,在没有提示也未经李先生授权的情况下,某App对李先生微信好友关系的获取,对李先生性别、地区等个人私密信息的同步、公开,显然就违反了民法典第103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规定。李先生能够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运营方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是值得称道和肯定的。其实像李先生这类被侵犯隐私权的案例,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随着互联网等、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在方便了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信息暴露的风险。(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