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照顾父亲,兵兵要将住在农村的父亲大兵接到城里与自己一起住。临走前,大兵将自己不能带走的物品赠与了邻居王大妈,其中有一辆旧的三轮车。这台三轮车的刹车不好用了,但是大兵忘记了告诉王大妈。有一次,王大妈骑着这台三轮车下坡的时候,因为刹车故障一头冲进了沟里,造成小臂骨折。事后王大妈向大兵主张赔偿医药费。那么,大兵需要赔偿王大妈的医药费吗?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附义务的赠与和故意不告知以及保证无瑕疵的赠与,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大兵没有告诉王大妈三轮车的刹车有问题,不是故意不告知,也没有附义务,所以大兵不必对王大妈的医药费负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