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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偷了点食物?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底线不可碰!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陈晰)“我真的太饿了,我就是偷了点吃的。”
 
  “靠自己的劳动吃饭它不香吗?偷的东西价值再小它也是偷来的!”
 
  案情经过: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三日内先后三次在梅河口市某超市盗窃奶粉、烤鱼等物品,盗窃的物品均被其食用。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于案发后主动赔偿超市经营者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后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妄图逃过法律的鹰眼,小恶积累终将成大祸,自给自足、自力更生才是人间正道。同时,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好防范措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