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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在出租屋洗澡时意外身亡, 法院这样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租客洗澡时意外身亡房主判赔110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意外触电死亡,家属将房屋所有人刘某、王某和二房东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57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刘某、王某应对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严某承担10%。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双方建立起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电热水器安装在涉案出租房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东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确保租赁房屋及各项设施的使用安全的义务,其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也并未及时检查热水器是否有安全问题。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负有治安责任,应当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因房东的不作为直接导致涉案电热水器的处于漏电状态,从而造成承租人郭某在涉案房屋卫生间洗澡过程中触电身亡,房东的行为与郭某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用电的一般常识。但其在使用电热水器时未对用电安全问题进行查验,未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导致触电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应当适当减轻房东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房主刘某、王某应对事故承担70%,二房东严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小编在此提醒,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东应当定期向租客询问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情况,在发现租客存在违规行为时要及时制止,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房东在遇到租客提出房屋存在问题需要维修时,也要及时解决问题。这不仅是对租客负责,也是对房东自己负责。(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